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Previous Next

实务论著

时间:2022-10-29

连云港11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连云港#

2022年10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连云港市共计有11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1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50多万元(税额10万多元)至6000多万元(税额1000多万元)不等,例如:连云港华某某辉商贸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59份,金额6353.65万元,税额1080.1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万元以上,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税额超过立案追诉标准不多,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灌检刑二刑不诉〔2019〕2号)

1.3.简要案情:苏州市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某、经理徐某某通过他人,让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1415695元,税额合计205699.2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单位犯罪、自首、税款已补缴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2.3.简要案情:孟某某通过他人,从连云港市A面粉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43531元,税额共计23089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史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706刑初42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青岛A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款1331693.0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史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青岛A公司、被告人史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史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已退缴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史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青岛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史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1.案例二:窦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苏0722刑初641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连云港A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被告人窦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税款2007042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连云港A公司、被告人窦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窦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连云港A公司、被告人窦某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在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证据后,被告人窦某到案后未能及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不予认定为坦白,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连云港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窦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1.案例三: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苏0706刑初641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合计154.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主动退赔税款损失、退出违法所得,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