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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10-29

惠州8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惠州#

2022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官网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其中,惠州市共计有8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8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70多万元至480多万元不等,例如:惠州市荣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9年04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普通发票96份,票面额累计487.5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上述开具的96份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3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8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虽然,上述公司虚开的金额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是,对于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以下是广东省其他市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关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300号)

1.3.简要案情:关某某系A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接受他人提供的10张价税合计人民币1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温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168号)

2.3.简要案情:温某某系A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通过虚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约16张,发票金额共:1445049.52元,发票税额共:43351.4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方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遂检刑不诉〔2021〕30号)

3.3.简要案情:方某某在网上联系他人,购买到佛山A捷运输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十二张,价税合计1089968.68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将抵扣的企业所得税补缴完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无前科记录,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4.1.案例四:黄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4.3.简要案情:黄某某居间帮助广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王某某获得虚开的发票30张,价税合计2925440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出全部、涉案企业已补缴全部税款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5.1.案例五:骆某某虚开发票案

5.2.案号: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从检刑不诉〔2021〕183号)

5.3.简要案情:骆某某为逃避税务部门对其所实际控制的广州市A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纳税监管,让他人为其虚开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3张,价税合计1203021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自动投案、认罪认罚、补缴完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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