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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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29
徐州18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移送公安立案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徐州#
2022年10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徐州市共计有18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8家公司虚开金额从160多万元(税额25万多元)至1.7亿元(税额2800多万元)不等,例如:江苏聚某某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57份,金额17566.56万元,税额2815.9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行为认定为虚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18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对于虚开税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睢检诉刑不诉〔2019〕53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让他人为其实际经营的A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税额累计418649.71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达到了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安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305刑初11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徐州A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款1519994.65元);被告人安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徐州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鉴于被告单位已弥补了国家税款损失、主动预缴罚金,被告人安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安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徐州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安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2.1.案例二: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303刑初271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徐州A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款192万余元);被告人满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自己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徐州A公司、被告人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作为被告单位徐州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被告人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被告单位徐州A公司及被告人满某某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徐州A公司、被告人满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补缴税款并缴纳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徐州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1.案例三:王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苏0312刑初395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分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明知无真实货物交易,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款208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均可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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