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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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31
重庆29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重庆#
2022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有29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9家公司涉及重庆渝中、沙坪坝、巴南、南岸、綦江、北碚、璧山、两江新区等区域,其中,南岸区有10家,沙坪坝区有7家。虚开的金额从20多万元(税额3万多元)至5500多万元(税额700多万元)不等,例如:重庆弗某某雅实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21年02月24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539份,金额5384.92万元,税额700.04万元;二、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8份,金额5523.34万元,税额718.0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25.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巴检刑不诉〔2021〕43号)
1.3.简要案情:姜某某经他人介绍,购得2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11920元,税额合计231459.8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A公司补缴了相应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甚至数额巨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渝0107刑初1291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11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可予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夏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认为夏某某无犯罪前科,且认罪认罚,已补交全部税款,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1.案例二: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渝0113刑初681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胡某某妨害市场经济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款24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重庆A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1.案例三:文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渝0103刑初984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26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文某犯罪后积极检举揭发多人的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居间介绍作用,罪责相对较轻,其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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