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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11-18

杭州15家公司因虚开专票被处罚,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杭州#

2022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杭州市共计有15家公司存在为他人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5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30多万元(税额2万多元),金额最高的达1400多万元(税额210多万元),例如:杭州宸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1445.08万元,税额210.7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虚开税额超过此标准的,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但是,虚开税额不大,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杭萧检四部刑不诉〔2020〕127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购买杭州A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税额291979.02元,价税合计人200.9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超过50万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在法院审理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汤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109刑初1152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272463.84元,被告人汤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浙江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汤某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浙江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汤某均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已补缴,对被告单位浙江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汤某均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浙江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汤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1.案例二: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浙0182刑初360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建德市A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款962859.1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建德市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构成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建德市A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可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建德市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1.案例三: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111刑初328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税额2455820.2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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