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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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18
贵阳15家公司因虚开普通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贵阳#
202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贵阳市共计有15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5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440多万元至1600多万元不等,例如:贵州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01日至2021年06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80份,票面额累计1606.5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金额30万元以上。上述15家公司虚开的金额最低为440多万元,远远超过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虚开金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万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刑不诉〔2020〕189号)
1.3.简要案情:万某某让他人为贵州A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2份,发票金额价税合计有3731770.1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发票金额价税合计达3731770.14元人民币,侵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同时其有立功情节,且在贵州A医药有限公司已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国家税收损失已挽回,本案宜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陶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南检刑不诉〔2020〕188号)
2.3.简要案情:陶某某通过他人,让上海霞三家公司为陶某某挂靠的贵州A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发票金额价税合计有210万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刘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发票金额价税合计达210万元人民币,侵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同时其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其通过受票公司已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国家税收损失已挽回,本案宜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金额比较大,未能争取相对不起诉结果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黄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黔0103刑初126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情节严重(金额8733335.0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损失已得到挽回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支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积极全部退赔赃款,有良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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