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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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18
抚顺15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抚顺#
202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抚顺共计有15家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5家企业涉及皮革、木业、生物制品等企业,虚开金额最低的为15万多元(税额0.16万元),最高的为5800万元(税额990多万元),例如:抚顺市祥某皮革销售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6日至2018年10月12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金额146.83万元,税额21.88万元;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65份,金额5899.11万元,税额990.92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86份,票面额累计6997.1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票面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票面额30万元以上。对于上述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虚开发票的金额分别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的,同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将数罪并罚。
但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不大,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抚望检公诉刑不诉〔2021〕5号)
1.3.简要案情:营口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甲通过他人,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978184.48元,税额为112534.4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在案发后主动将涉案税额全部转出,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或者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辽0404刑初119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人民币613141.27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经电话传话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全额补缴税款,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其所居住地社区矫正领导工作小组出具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1.案例二:曲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辽04刑终38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诉人曲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曲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所提原审被告人曲某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在二审审理期间,其亲属已经全部全额缴纳原审判决认定的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2536102.86元,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曲某某的刑期予以调整,适用缓刑的支持抗诉、出庭意见及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家属在二审期间已全额缴纳上诉人违法所得且上诉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法庭对曲某某依法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综上,上诉人曲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接受处罚,积极缴纳违法所得,且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故可对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曲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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