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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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18
邯郸21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邯郸#
2022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栏目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邯郸市共计有21家公司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1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6万多元(税额1万多元)至2900多万元(税额500多万元)不等,例如:武安市庚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9份,金额2957.66万元,税额502.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502.8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税额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任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邯复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1.3.简要案情:武安市A公司通过任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0份,价税合计1890000.00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17433.6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一: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二刑不诉〔2020〕15号)
2.3.简要案情:乔某某通过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899986.14元,税额:152997.66元,价税合计:1052983.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全部补缴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乔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对于虚开税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冀0404刑初86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予以抵扣,税额554887.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在审理期间能够认罪,其亲属代为退赔国家税收损失489087元,对被告人吴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吴某某认罪,且退赔国家税收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经过社会调查,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1.案例二: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冀0432刑初109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由其出资并实际控制,以他人身份信息成立公司,故意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为1136965.82元),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情节,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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