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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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18
广州6家公司因骗取出口退税被追缴税款,或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
2022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栏目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广州市共计有6家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罚,或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
6家公司中,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金额最低的为20多万元,最高的达3000多万元,例如:广州粤某某路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在2018年4月25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3186.4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186.49万元的行政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广州6家公司骗税的数额已经超过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标准为:一是数额较大,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10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是数额巨大,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是数额特别巨大,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陈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案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云检刑不诉〔2021〕676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在其经营的广州市A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299124.4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已退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对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具有自首、从犯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也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郭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案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104刑初576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假报出口的方法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申请出口退税2777055.94元,已取得出口退税款1713365.12元,未取得出口退税款1063690.82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请求对郭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已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1.案例二:梁某、陈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案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111刑初653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骗取退税款956911.9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陈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被告人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已退缴涉案税款,均可对被告人梁某、陈某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梁某、陈某均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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