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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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18
东莞17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专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东莞#
2022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东莞市共计有17家公司因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或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7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40多万元(税额25万多元)至1.4亿元(税额2000多万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3家,分别是:
1.东莞市华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在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409份,金额14021.02万元,税额2383.57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1036.61万元。
2.东莞市兴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757份,金额14024.34万元,税额1853.55万元。
3.东莞市常某设备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309份,金额12243.78万元,税额1596.99万元。
对于虚开税额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二区检刑不诉〔2019〕308号)
1.3.简要案情:余某某系东莞市A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向惠州2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6张,发票总税额为269814.1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鉴于余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1972刑初1576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东莞市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赖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东莞市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款数额较大(税额达713237.28元)的,对单位判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系A公司单位犯罪,被告人赖某某......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又是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均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且均不应当认定为从犯。系自首,且已全额补缴相应的税款,......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东莞市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1.案例二: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1971刑初438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较大(税额共计665703.97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补缴骗取的税款,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3.1.案例三: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1972刑初1141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合计527667.2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经补缴了全部税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主观恶性,另考虑其怀有身孕,对其适用缓刑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游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4.1.案例四:傅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19刑终308号
4.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诉人傅某某无视国法,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105909.6元)并用于抵税,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傅某某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傅某某在侦查阶段及一审庭审时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傅建涛全额补缴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东莞市A电子有限公司以本单位名义,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得利益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本案本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傅某某则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傅某某和东莞市A电子有限公司共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鉴于原公诉机关没有指控东莞市A电子有限公司,一审也没有对此进行审查,故在本案中不宜认定东莞市A电子有限公司构成犯罪。......判决如下:上诉人傅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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