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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11-18

昆山41家公司因虚开被确定为重大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发票犯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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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

2022年1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将昆山博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41家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昆山博某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41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有35家,虚开普通发票的公司有16家,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所辖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35家公司当中,虚开的金额都在90万元左右(税额15万元左右),例如:昆山琴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89.74万元,税额15.2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6家虚开普通发票的公司中,虚开金额从10多万元至1900多万元不等,昆山茂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17份,金额1949.71万元,税额58.4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虚开普通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虚开金额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

1.1.案例一: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昆检二部刑不诉〔2021〕28号)

1.3.简要案情:顾某某受他人指示,通过司某某购买苏州4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顾某某经手购买的发票20份,合计税额264777.8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补缴税款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昆检诉刑不诉〔2020〕1号)

2.3.简要案情:黄某某在作为昆山A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通过他人从江西3家公司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骗取国家税款合计21920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昆检刑不诉〔2021〕273号)

3.3.简要案情:木某某通过向他人购买由上海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2份,价税合计1139587元,骗取国家增值税款165581.04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虚开发票罪案件:

1.1.案例:江苏A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昆检二部刑不诉〔2021〕Z42号)

1.3.简要案情:江苏A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上海3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涉及发票价税合计84127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江苏A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苏A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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