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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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1
襄阳2家石化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襄阳#
202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襄阳市有2家公司存在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家公司都是石油化工公司,违法事实是:
1.湖北久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4份,金额2986.27万元,税额373.5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湖北热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0份,金额3432.57万元,税额345.2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虚开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其负责人如果没有减轻处罚情节,最低也要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如果具有自首、从犯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能否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呢?答案是有可能。例如:
1.1.案例一: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1102刑初291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税额3632192.7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2.1.案例二:乔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鄂0222刑初27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为使公司逃避征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前已补缴了大部分税款,并在案发后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已挽回国家损失,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社区矫正部门意见,对被告人可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3.1.案例三: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鄂0281刑初794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共计人民币21970676.30元,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向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主动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吴某某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湖南省衡山县社区矫正工作局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彭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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