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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11-21

武汉5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武汉#

202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武汉市共计有5家企业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家企业虚开的税额最高的为40多万元,例如:武汉任某某油脂厂,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81.58万元,税额7.34万元;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金额327.52万元,税额42.5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0.41万元的行政处理,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虽然,上述5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武东湖检刑不诉〔2021〕11号)

1.3.简要案情:吕某某作为武汉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联系他人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价税合计5329678.00元,抵扣税额774397.7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前已补缴全部税款,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即使虚开税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可能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0112刑初244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明知没有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税款555733.90元),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系自首;自愿缴纳罚金;补缴全部税款;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在疫情期间个人表现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1.案例二: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鄂0107刑初530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税额640769.40元),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已补缴抵扣的税款及滞纳金,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高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3.1.案例三: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0112刑初263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明知没有真实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020604.17元),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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