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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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1
佛山73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发票犯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佛山#
2022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佛山市共计有73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73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00多万元(税额10多万元)至3500多万元(税额590多万元)不等,例如:佛山市隆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1日-2017年7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74份,金额为3501.49万元,税额为595.2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上述行为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73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10万元,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并不是说虚开税额超过了10万元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佛顺检刑不诉〔2021〕647号)
1.3.简要案情:韦某某以A厂名义先后为佛山市B经贸有限公司虚开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757120.95元,税款共计252662.2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佛南检刑不诉〔2020〕685号)
2.3.简要案情:赖某某为他人先后共虚开了23份,税额合计223276.69元、价税合计153666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也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邹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606刑初356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无视国家法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合计1089556.2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邹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A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对邹某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606刑初2078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2209176.4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A五金厂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对被告人余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3.1.案例三: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0605刑初3353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24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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