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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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11-21

河源11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河源#

2022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河源市共计有11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1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60多万元(税额4多万元)至3100多万元(税额280多万元)不等,例如:河源市新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52份,金额3194.35万元,税额287.49万元;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2份,金额10.75万元,税额0.32万元;非法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80份,票面额累计578.7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因此,对于上述公司中,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仅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不需要追诉刑事责任。此外,部分公司还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还可能涉嫌虚开发票罪(如果属于可抵扣税款的发票,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将面临数罪并罚。例如:

1.1.案例: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1624刑初6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律、法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和平县A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可以折抵税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455280.9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2150768.85元,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对于虚开税额不大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2.1.案例: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38号)

2.3.简要案情:陈某某是东莞市A塑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1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共计254502.07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3.1.案例: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204刑初137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骗取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在与“A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从“A公司”虚开取得12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发票抵扣税额人民币2000915.74元,其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赔违法所得和缴交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经营民营企业一贯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及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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