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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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5
三明清流县一服饰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三明#
202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三明市有一家服饰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相关内容如下:
清流县诗某编织服饰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8份,金额1030.15万元,税额175.1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清流县诗某编织服饰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175.13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应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档次。对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三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一: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闽0423刑初99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明知三明A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6965217.07元,已被认证抵扣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26093.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徐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共同犯罪;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轻,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徐某某自动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徐某某在本案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量本案犯罪情节、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身体状况等因素,可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1.案例二:涂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闽0402刑初224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01111.04元,数额较大,危害了税收征管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某某介绍协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应对共同参与的犯罪结果负责,但被告人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涂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决定给予减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涂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3.1.案例三: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闽0481刑初218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伙同他人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计人民币1397013.70元,数额巨大(应认定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洪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退出全部犯罪所得,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同时参考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的意见,对被告人洪某某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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