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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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5
渭南韩城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税额60多万元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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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韩城一工贸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的行为,税额60多万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可以争取缓刑。
韩城市鸿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8份,金额:379.17万元,税额:64.46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0.4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费0.41万元的行政处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韩城市鸿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税额为64.46万元,其责任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三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的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陕0881刑初53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在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的形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税额合计535461.51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将税款全部补缴,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经神木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调查评估认为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决定对被告人陈兵防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1.案例二: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陕0528刑初12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并介绍给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569224.8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归案后在侦查、起诉、审理阶段均能如实的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具有退赔情节,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积极明确,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以及结合社区考评意见和案涉国家损失已绝大部挽回等情,对其可依法从轻判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某某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3.1.案例三: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陕0502刑初151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款1272477.81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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