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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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11-25

梅州2家公司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移送公安立案,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梅州#

2022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其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梅州市有2家公司存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罚款,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而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具体如下:

1.梅州市栢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5.02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25.02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梅州市君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9.45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10.5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0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9.4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梅州市君某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9.45万元,还没有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其还有其他涉税违法问题,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但如果不构成其他犯罪,那么,并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仅需处以行政处罚即可。

而对于梅州市栢某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责任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退缴税款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陈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案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云检刑不诉〔2021〕676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多次以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骗得299124.4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已退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林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案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云检刑不诉〔2021〕599号)

2.3.简要案情:林某某通过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伪造销售合同、装箱单、提货单的形式假报出口,骗取退税款合计219496.21元。后再次假报出口,骗取退税款合计215333.12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首并已补缴全部退税款,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或者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邓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案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0114刑初173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金额286361.06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当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邓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邓某某退还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结合上述法定刑幅度、法定量刑情节及酌定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邓某某从轻处罚。本院考虑到被告人邓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予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上述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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