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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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5
湛江2家企业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涉嫌逃税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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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缴纳税款#
2022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其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湛江市有2家企业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罚款,因涉嫌逃税罪而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具体如下:
1.湛江维某某酒店有限公司,在2015年至2020年期间,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229.50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97.4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26.99万元的行政处理、对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处以114.7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湛江市赤坎区某某街道办某某某村经济合作社,在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2067.63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874.7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942.41万元的行政处理、对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处以1033.8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税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数额巨大的标准如何确定呢?认定为数额巨大是否还可以适用缓刑?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何某逃税案
1.2.案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32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16239846.57元,数额巨大且逃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退缴税款500万元且表示愿意继续退缴剩余税款,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虽未具体安排、指使公司人员采用两套账的方式偷逃税款,但何某身为A公司董事长以及股东,其明知A公司有偷逃税款的行为而未予阻止并从中获利,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是否安排具体操作不影响罪名的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惟可作为情节酌情从轻处罚。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逃税罪的,依法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辩护人认为不应对被告人判处罚金的意见于法无据,亦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700万元。
2.1.案例二:蒲某某逃税案
2.2.案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0605刑初5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采用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逃避缴纳该年度企业所得税3189449.98元)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被告人蒲某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蒲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蒲某某和A公司从轻处罚。A公司案发后已经全部补缴了应纳税所得额,且补缴了对应的滞纳金,并支付了行政罚款,依法对蒲某某和A公司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蒲某某的认罪态度及案发后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缴纳行政罚款等情节,依法对蒲某某适用缓刑。A公司因为逃税被处以行政罚款1594724.99元,依法对行政罚款折抵罚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A公司已缴纳滞纳金后不应再判处罚金的辩护意见,经查,该点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佛山市A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被告人蒲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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