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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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5
青岛6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青岛#
202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在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有6家公司在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做税务处理,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6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20多万元(税额5万多元),金额最高的达1500多万元(税额260多万元),例如:青岛利某某禾能源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60份,金额1569.44万元,税额266.80万元,具有虚开发票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因此,对于达到上述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即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1.3.简要案情:马某某在他人的授意教唆下,购买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025776.84元,税额174382.06元,税价合计1200158.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交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涉案款项移交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处理。
2.1.案例二: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青李沧检二部刑不诉〔2021〕23号)
2.3.简要案情:卢某某通过他人从青岛两家公司向青岛A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六份(价税合计1218936.00元,税额合计177110.3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鲁0213刑初19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419998.2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叶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没有犯罪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该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2.1.案例二:郭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鲁0214刑初332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服饰有限公司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郭某、梁某某分别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积极补缴税款,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青岛A服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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