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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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6
成都121家公司因虚开普通发票被确定为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成都#
2022年1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一则《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成都百某商贸有限公司等121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成都百某商贸有限公司等121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下游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21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20多万元至1600多万元不等,例如:成都森某某居酒店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1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764份,金额1699.69万元,税额18.0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稽查局已向下游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虚开普通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30万元以上,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公司中,虽然有些公司虚开金额没有达到50万元,但其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30万元以上,例如:成都汇某某餐饮有限公司,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88份,金额31.6万元,税额0.32万元。
但对于虚开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赵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1.3.简要案情:四川A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赵某某,向广西B劳务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3 份,价税合计28900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唐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成新检三部刑不诉〔2020〕51号)
2.3.简要案情:经唐某某同意后,张某某从他人处虚开给四川A有限公司的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60张,价税合计600余万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魏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147号)
3.3.简要案情:魏某某累计向丙公司虚开“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86份,虚开税款4071.91元,虚开金额8550800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为他人虚开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上述公司中,虚开金额1000多万元的,是否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呢?以下案例中,四川A劳务有限公司虚开金额达2600多万元,但审理法院并未明确属于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仅供参考。
1.1.案例:来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金牛刑初字第91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四川A劳务有限公司为收取手续费为其他单位虚开普通发票数额达人民币26471670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来某作为四川A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单位虚开发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来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退缴全部非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缴非法所得,请求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四川A劳务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来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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