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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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6
南昌24家公司虚开专票被确定为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南昌#
2022年1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布了一批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江西亚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 24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江西亚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 24家公司存在让他人为自己、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经查证确认走逃(失联),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4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30多万元(税额6万多元)至3900多万元(税额670多万元)不等,例如:江西绮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具有偷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南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金额367.05万元,税额62.40万元;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2份,金额3983.15万元,税额677.1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将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对虚开税额较小,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南昌A水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进检刑不诉〔2021〕76号)
1.3.简要案情:赵某某通过他人,从2家公司向南昌A水泥有限公司开具了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559772.75元,税额合计29847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南昌A水泥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昌A水泥有限公司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赣0121刑初44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昌A公司、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152229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值发票罪。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南昌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许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吴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赣0124刑初310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西A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吴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税额971501.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江西A公司及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补缴税款,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江西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吴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3.1.案例三: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赣0112刑初627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113671.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吴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涉案单位已补缴了全部税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符,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民营企业人员,为保护非公经济,助力民营企业经营发展,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予以减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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