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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11-26

萍乡1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萍乡#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栏目公布了2022年度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截至今日,萍乡市共计有15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5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60多万元(税额10几万元)至3400多万元(税额440多万元)不等,例如:萍乡市晨某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2019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1份,金额3419.19万元,税额444.50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7份,金额3078.23万元,税额399.6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但并不是说,只要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税额不大,且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不起诉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1.3.简要案情:周某某向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金额共1163289.14元,税额共197759.16元,价税合计共1361048.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周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赣0302刑初32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税额949579.51元),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周某系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期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按虚开发票税款金额将资金交由公安机关暂扣,为司法机关挽回国家税款损失提供保障,对被告单位湘仪公司、被告人周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A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1.案例二:陈某东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赣0321刑初14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东、张某、阙某华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购销货物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计人民币866024.71元,数额较大,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阙某华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阙某华经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阙某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3.1.案例三: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赣0302刑初295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030623.38元),是单位犯罪;被告人木某某、木某甲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A公司和木某某、木某甲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木某某提起犯意,指使木某甲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主犯,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木某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木某某、木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木某某已为被告单位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1060930.04元,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江西省萍乡市A冶金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木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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