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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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6
呼和浩特15家公司因虚开普通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呼和浩特#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2022年度自治区内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截至今日,呼和浩特市共计有15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5家公司虚开金额220多万元至1700多万元不等,例如:内蒙古摩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20年11月02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普通发票211份,票面额累计1771.2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金额30万元以上的,上述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虚开金额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吴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伊检刑不诉〔2021〕114号)
1.3.简要案情:鄂尔多斯市A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吴某某,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6份,价税合计1539985元,税额44853.91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作为鄂尔多斯市A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并补交了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杜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乌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2.3.简要案情:杜某某帮助他人,从2家公司购买了票面金额价税合计332.64万元的混凝土增值税普通发票33份。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犯罪前科、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黄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牙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3.3.简要案情:黄某某在牙克石A水暖装修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从他人处购买31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总额为2948770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能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对于未能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结果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王某某、郭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7)内0125刑初4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累计248929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武川县人民检察院对二被告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和郭某某二人在参与虚开发票的不同环节中相互配合,均实施了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虚开发票行为,不宜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经社会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郭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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