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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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6
成都2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成都#
2022年1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四川卓某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四川卓某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存在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向受票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5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为200多万元(税额30万元左右),例如:四川苹某某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向贵州A实业有限公司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499917.25 元,税额合计:324989.25元,价税合计:2824906.5元,经查,你公司与贵州A实业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处罚:向贵州A实业有限公司所属税务机关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已将你公司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但并不代表超过了10万元,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上述25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在30万元左右,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例如:
1.1.案例: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川简检诉刑不诉〔2019〕61号)
1.3.简要案情:何某某作为简阳市A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协助他人为自己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32份,价税合计2967709元,税额合计427063.22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简阳市A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购买货物后,协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简阳市A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补缴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阳市A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何某某不起诉。
此外,对于达到虚开税额较大标准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川0112刑初53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数额105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无犯罪前科,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的税款已补缴,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祝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川0181刑初45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都江堰市A机械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1079034.47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祝某系被告单位都江堰市A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被告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对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依法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都江堰市A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祝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祝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可视作被告单位都江堰市A机械有限公司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案发前积极补缴税款,可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祝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都江堰市A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祝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1.案例三: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川0181刑初399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都江堰市A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131893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左某某系被告单位都江堰市A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被告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对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依法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都江堰市A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左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可视作被告单位都江堰市A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案发前积极补缴税款,可对其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都江堰市A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左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4.1.案例四:文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川0181刑初613号
4.3.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都江堰市A金属制品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210161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判处罚金;被告人文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被告单位A金属制品厂及被告人文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文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已经足额补缴税款,挽回了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可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都江堰市A金属制品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文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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