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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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8
泰州14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泰州#
2022年11月17日、18日、22日,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分别发布了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泰州格某商贸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泰州格某商贸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4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70多万元(税额10万多元),金额最高的达1.8亿元(税额2400多万元),其中,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2家,分别是:
1.江苏晋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经确认已走逃失联;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862份,金额合计18564.43万元,税额合计2413.38万元。
2.泰州市泓某某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60份,金额合计17865.34万元,税额合计2451.84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但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10万元,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泰州市A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泰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1.3.简要案情:泰州市A物资有限公司通过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发票金额1407547.24元,税额154830.22元,价税合计1562377.4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泰州市A物资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泰州市A物资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江苏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靖检刑不诉〔2020〕4号)
2.3.简要案情:江苏A公司购买南京B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0份,价税合计3300041.1元,税额479493.1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江苏A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苏A公司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苏1282刑初530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702363.41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缪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减轻处罚以及从宽处理的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靖江市A设备厂已补缴全部税款,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缪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1.案例二: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苏1282刑初299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904603.11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处罚。夏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夏某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夏某已经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了财产刑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夏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夏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审前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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