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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11-28

上饶34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上饶#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栏目公布了2022年度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截至今日,共公布了上饶市34家企业,都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罚,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4家企业虚开的金额从15万多元(税额1万多元)至8800多万元(税额1400多万元)不等,例如:玉山县宏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年0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99份,金额8808.72万元,税额1439.3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将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达到此标准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即可。但并不是说,只要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税额不大,且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饶信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1.3.简要案情:林某某经他人介绍,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价税合计1519829.12元,税额150613.6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饶县检公诉刑不诉〔2018〕56号)

2.3.简要案情:张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了购买了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总计799986.32元,税额总计135997.6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赣1102刑初40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没有实际交易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89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的税额超过50万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郑某某为四川A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与四川A商贸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的意见不予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张某某、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赣1121刑初138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达3481024元,其中抵扣税款合计5917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能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自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又可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已退缴了违法所得,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又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已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1.案例三:尹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赣1181刑初25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为他人虚开或者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7316322.2元),且已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且归案能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缴了罚金,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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