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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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07
北京117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北京#
2022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计在117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17家公司虚开金额从1多万元(税额1000多元)至2.9亿多元(税额5000多万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8家,虚开税额排在前三名的分别是:
1.北京信某某和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976份,金额29548.26万元,税额5023.20万元;
2.北京信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72份,金额25455.35万元,税额4327.41万元;
3.北京术某某欣商贸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08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50份,金额24070.01万元,税额3129.10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虚开税额未达到此标准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不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京大检知产刑不诉[2019]16号)
1.3.涉案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张,认证抵扣税额合计212369.2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补缴税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19]367号)
2.3.涉案税额:接受虚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发票金额共计1542324.78元,税额共计262195.22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补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京0108刑初1277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748326.0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直接参与并实施了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行行为,所起作用较大,不宜认定为从犯,辩护人认为王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到案后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且涉案增值税款已经全部补缴,本院对被告人王某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京0116刑初228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额数额较大(税额940283.1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缴虚开的税额,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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