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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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12-07

苏州8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苏州#

2022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苏州明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苏州明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家公司中,有一家公司虚开金额高达13亿元,江苏君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410份,金额130514.47万元,税额21803.13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39份,金额130132.42万元,税额21739.2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其余7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230多万元(税额30万多元)至400多万元(税额50多万元)不等,例如:苏州明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金额406.12万元,税额52.2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上述江苏君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税额21739.27万元,其责任人员可以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其余7家公司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或者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

相对不起诉案例如下:

1.1.案例一: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虎检诉刑不诉〔2018〕116号)

1.3.简要案情:庄某某伙同他人商量,由苏州B设备有限公司为苏州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税款共计264975.21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虚开的税款未达到数额较大,无其他严重情节,同时具有自首情节,且国家税款已被全额追回,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太检诉刑不诉〔2019〕87号)

2.3.简要案情:马某某在经营苏州市吴中区A精密模具厂期间,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涉及税额247284.14元,价税合计1701896.76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缓刑案例如下: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苏0508刑初83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人民币736258.83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承担刑事责任,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视为被告单位苏州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苏州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案情,决定对被告单位苏州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苏州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2.1.案例二: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583刑初2145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昆山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翁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人民币705582.78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昆山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昆山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均予以从宽处理。......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昆山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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