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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3-01-03

洋浦14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洋浦#

2022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洋浦经济开发区共计14家公司存在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4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360多万元(税额30多万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达3亿多元(税额3200多万元),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3家,分别是:

1.洋浦恒某海运有限公司,在2019年0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5份,金额1434.43万元,税额186.47万元;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62份,金额35126.23万元,税额3212.9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洋浦恒某船务有限公司,在2019年0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8份,金额1074.83万元,税额139.72万元;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9份,金额16664.58万元,税额1532.65万元。

3.华某(海南)新能源有限公司,在2020年05月至2021年01月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4份,金额14350.65万元,税额1865.58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但是,对于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昌江检公刑不诉〔2019〕5号)

1.3.简要案情:邓某某经营的昌江A材料厂取得贵州B公司开具的3份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446364.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贵州B公司虚构生铁购销,虚开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税款抵扣,虚开税款数额达446364.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后,其及时足额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弥补了其行为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琼9701刑初17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鉴于林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0881刑初167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充当中间人,介绍促成广东A实业有限公司为广州市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廉江市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廉江市D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广东E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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