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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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3-01-03

上海48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上海#

2022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发布了一则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上海生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48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上海生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48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8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40多万元(税额6万多元),最高的达9.8亿元(税额1.6亿元),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7家,例如:上海顿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022份,金额98047.84万元,税额16668.1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已作出定性虚开的税务行政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上海顿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税额16668.13万元,其责任人员可能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1.1.案例: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浙10刑初34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39份,发票金额合计487171492.14元,税额合计82819153.7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而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沪0117刑初979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A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144万余元,数额较大,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且被告单位A公司已补缴了涉案税款并预缴了罚金,均可从轻从宽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A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1.案例二: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沪0151刑初272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654529.07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涉案税款已补缴,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1.案例三:邹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沪0116刑初1054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骗取国家税款,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税额2130460.2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邹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邹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单位的罪行,系自首,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邹某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积极补缴税款,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邹某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邹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上海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邹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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