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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3-01-03

宿迁13家企业虚开专票被确定为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宿迁#

2022年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一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沭阳县同某运输中心等14家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沭阳县同某运输中心等14家企业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4家企业中,有13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金额从90多万元(税额8万多元)至1600多万元(税额180多万元)不等,例如:沭阳县成某运输中心,在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7份,金额1673.24万元、税额184.0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家企业虚开普通发票,江苏循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44份,票面额累计438.2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但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10万元,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江苏A电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沭检二部刑不诉〔2021〕19号)

1.3.简要案情:江苏A电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1000535元,其中税款共计14537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江苏A电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补充税了税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过公开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苏A电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沭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2.3.简要案情:温某某通过他人,从B石油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份,价税合计1814140元,税额26359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恽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苏1322刑初19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871414.65元),被告人恽某某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被告人恽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被告人恽某某案发后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被告单位及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恽某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案发后已补缴涉案全部税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恽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2.1.案例二: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苏1323刑初647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林某某违反票据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77.74957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林某某退缴违法所得;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林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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