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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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3-01-08

苏州工业园区40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移送公安立案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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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苏州工业园区共计有40家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0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300多万元至5800多万元不等,例如:苏州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19年04月16日至2019年08月30日期间,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50份,发票金额5824.14万元,税额174.7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定性为虚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3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40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但对于虚开金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何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姑检诉刑不诉〔2019〕13号)

1.3.简要案情:何某某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从他人处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金额合计人民币550余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苏园检诉刑不诉〔2016〕18号)

2.3.简要案情:金某某与他人预谋,为谋取开票费,为夏某某虚开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4028064元的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0张。期间,陈某某在他人的授意下,为夏某某送票并接收开票费。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及坦白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对于未能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结果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居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苏0506刑初122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居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5036989.7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居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居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居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上,根据本案情节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居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居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对于虚开金额在800多万元的,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从而适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例如:

2.1.案例二: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苏0591刑初644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目无法制,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虚开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8446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退出非法所得、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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