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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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1
厦门188家公司因虚开专票被处罚,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厦门#
2022年第4季度,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共计有188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88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为16万多元(税额2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达2亿多元(税额3400多万元)。例如:厦门鹏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0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14份,金额20119.94万元,税额3420.3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因此,上述公司中,虚开税额或者造成税款损失的数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对于虚开税额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虚开税额不大的,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翔检刑不诉〔2021〕28号)
1.3.简要案情:孙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份,票面金额1361428.11元,税额231442.79元,价税合计1592870.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孙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相应税款,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翔检一部刑不诉〔2021〕Z32号)
2.3.简要案情:郑某某通过他人居间介绍,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票面金额合计1754871.82元,税额合计298328.18元,价税合计20532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郑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黄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闽0211刑初130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厦门A机电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327570.74元,并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较大,是单位犯罪;被告人黄某作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已经为被告单位A公司预补缴了税款1327570.74元,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厦门A机电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黄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1.案例二: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闽0212刑初21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厦门A皮件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1591951.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单位犯罪;被告人林某某系被告单位厦门A皮件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被告单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被告单位亦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代被告单位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厦门A皮件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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