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Previous Next

实务论著

时间:2023-02-01

济南19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济南#

2023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在其官网发布了一批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济南创某商贸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济南创某商贸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9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190多万元(税额25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达1亿多元(税额1400多万元)。例如:济南东某石化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46份,金额11401.24万元,税额1482.1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19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超过的数额不大,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济历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1.3.简要案情:叶某某为青岛A电气成套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联系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张,价税合计1656653.84元,税额合计240710.3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抵扣税款已全部缴纳、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济历下检二部刑不诉[2021]7号)

2.3.简要案情:高某某系济南A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让烟台B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价税合计2800000元,涉及税额406837.6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和罚款,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鲁0124刑初300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济南A物流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王某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济南A物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款1197592.87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单位济南A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均系自首,被告单位退缴违法所得,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愿意接受处罚,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济南A物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十六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1.案例二: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鲁0126刑初15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济南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73.369808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成立。被告单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退缴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济南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