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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3-02-10

重庆21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重庆#

202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计有21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1家公司中,涉及重庆市铜梁区、沙坪坝区、江津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高新区、两江新区、忠县等区域,虚开的金额最低的为6万多元(税额700多元),金额最高的则近2亿元(税额3000多万元)。例如:重庆安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19年06月30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49份,金额1481.98万元,税额237.12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67份,金额19188.39万元,税额3095.8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虚开税额未达到此标准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10万元,但属犯罪情节犯罪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20〕Z106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系重庆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他人购买了重庆B有限公司开具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09792.8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全额补缴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及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在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渝0107刑初1291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11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可予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夏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认为夏某某无犯罪前科,且认罪认罚,已补交全部税款,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第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1.案例二: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渝03刑终213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诉单位A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买卖等业务往来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款金额1950600.95元),且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郑某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决定并安排公司人员实施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该公司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上诉单位重庆A林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上诉人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1.案例三: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渝0113刑初681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胡某某妨害市场经济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款24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重庆A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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