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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3-02-10

茂名8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茂名#

2023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茂名市共计有8家企业非法取得或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家企业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40多万元(税额1万多元),金额最高的达2200多万元(税额370多万元)。例如:茂名市就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0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239份,金额2208.89万元,税额375.5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上述行为被认定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超过金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茂南检刑检刑不诉〔2019〕6号)

1.3.简要案情:郭某某为茂名市A厂的实际控制人,经他人介绍让茂名市B公司为茂名市A厂虚开了13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78400元,税额:171220.4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补缴税款及罚款,采取措施弥补了国家税务的损失,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甚至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如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然可以争取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一: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904刑初47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人民币832477.7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刑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属数额较大,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木某某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木某某已向茂名市电白区国家税务局补缴所有税款,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同理,辩护人吴某某认为木某某构成自首,并补缴所有税款,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据理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1.案例二:谢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茂电法刑初字第309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营利为目的,让温州B实业有限公司为其茂名市A鞋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刑罚。被告人谢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达106.137837万元,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谢某实际经营企业,经营中向郑某某购买货物,依法应由郑某某通过合法途径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郑某某没有开票资格,在郑某某的安排下被动受温州B实业有限公司林某平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本案的发生。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谢某在案发后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补交了偷漏的全部税款和缴纳了罚款和滞纳金,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身患严重疾病,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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