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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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10
长沙76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移送公安立案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长沙#
2023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2023年2月第1次),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湖南昂某建材有限公司87家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湖南昂某建材有限公司87家公司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其中,7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家汽车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6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中,虚开金额从40多万元(税额6万多元)至700多万元(税额90多万元)不等,例如:湖南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2020 年 4 月 15 日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5 份(合计金额 7447383. 54 元,税额 968159. 71 元,价税合计8415543. 25 元),你单位虚构交易业务, 发票开具的销售行为虚假。税务处理处罚:无实质业务,不需缴纳增值税;定性为虚开发票;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长沙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122号)
1.3.简要案情:长沙A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让三家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金额合计1087521.36元,税额合计184878.64元,价税合计金额12724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A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113号)
2.3.简要案情:余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9份,金额合计1790000.03元,税额合计304299.97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艾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湘0102刑初112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达1908517.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艾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劝说同案犯廖某某投案,系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变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审查,被告人艾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1.案例二:龚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湘0105刑初901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虚开税额数额较大(税额2022154.97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已主动补缴全部税款,缴纳罚款及滞纳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龚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龚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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