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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3-02-24

大同31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大同#

2023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大同市共计有31家企业存在非法取得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1家企业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10多万元(税额2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则达2亿多元(税额2000多万元),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企业有2家:

1.大同市玲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58份,金额6486.56万元,税额843.25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25份,金额22218.76万元,税额2888.43万元。

2.大同市晋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20年03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61份,金额15563.32万元,税额2160.75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88份,金额16839.44万元,税额2189.12万元。

税务机关将上述31家企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对于虚开税额未达此标准的,仅需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税额不大的,且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州检刑不诉〔2021〕1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合计1391178.74元、税额合计180853.26元、价税合计157203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某某系民营企业家,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后补缴了税款,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根据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民企刑事案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0213刑初32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070423.7元),其行为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后,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张张某某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补缴了税款,且缴纳了滞纳金,弥补了国家的税收损失,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经社区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此外,31家企业中,部分企业既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那么,在虚进虚出的情况下,虚开税额应如何计算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案号:(2018)川0114刑初407号】中,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是国家税收管理秩序,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因此,是否能够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是认定本罪犯罪数额的关键。本案中,被告人木某并无实际生产经营行为,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20份,合计税额1956635.50元,同时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81份,合计税额1164973.71元,因其虚开行为本身并不存在向国家交税的义务,故其虚开数额应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计算,而非累计计算,即木某的虚开犯罪金额应认定为1956635.50元。”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楚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案号:(2021)辽14刑终168号】中,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葫芦岛A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在不具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此时其不存在向国家交税的义务,因此,虚开的数额只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计算即可,不应将虚开的销项和进项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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