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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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6
阜阳9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追究刑事责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阜阳#
202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阜阳市共计有9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有1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被判刑。
9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40多万元(税额6万多元),金额最高的则达2800多万元(税额370多万元)。例如:颍上县中某服饰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0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356份,金额2861.11万元,税额371.94万元的行为。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对于达到此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但是,对于超过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史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检刑不诉〔2018〕1号)
1.3.简要案情:安徽阜阳A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史某某,从他人处购买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共计1155700元,抵扣进项税共计167922.2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行为,但涉案抵扣的税款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全部补交,损失全部追缴,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检刑不诉〔2018〕6号)
2.3.简要案情:阜阳A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从他人处购买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共计1398580元,抵扣进项税共计203212.4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行为,但涉案抵扣的税款在侦查机关立案当天全部补交,损失全部追缴,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马某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皖1222刑初499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才为谋求非法利益,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税额668376.0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才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太和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马某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马某才系自首和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1.案例二: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皖1202刑初514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阜阳A时装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收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2260857.27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彭某作为阜阳A时装有限公司公司的法人,对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彭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补缴部分税款,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彭某当庭认罪认罚,可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彭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彭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阜阳A时装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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