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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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6
深圳364家公司被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深圳#
2023年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计有364家公司非法取得或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被处以追缴税款、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64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金额15万多元(税额1万多元)至2.8亿多元(税额4800多万元)不等。例如:深圳市耀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8份,金额28517.78万元,税额4848.0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8份的行政处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对于达到此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此标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何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深检刑不诉〔2020〕59号)
1.3.简要案情:A实业公司接受何某甲以B珠宝公司名义开具的175份合金加工的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699805.11元,税额240484.8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甚至虚开税额巨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310刑初204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577630.91元),被告人有自首的减轻处罚情节,又有积极补缴税款、罚款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亦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悔罪态度好,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上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305刑初872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A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税额达人民币955253.22元,数额较大,被告人上官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本次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当庭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向税务部门补缴部分虚开的税款税额,在案发后积极补交剩余税款,经判前社区调查,对被告人上官晓汀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予以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深圳市A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上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1.案例三: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310刑初231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税额3792205.14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木某某系深圳市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木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被告单位积极补缴税款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亦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深圳市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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