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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3-03-15

青岛10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青岛#

202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在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有10家公司在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0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60多万元(税额20多万元)至1900多万元(330多万元)不等,例如:青岛四某某腾工贸有限公司,在2015年0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14份,金额1982.10万元,税额336.9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10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此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此标准,但超过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即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1.3.简要案情:周某某从两家金属公司购买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098460.84元,税额共计186738.34元,价税合计共计1285199.1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交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涉案款项移交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处理。

2.1.案例二: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青城阳检二部刑不诉〔2021〕11号)

2.3.简要案情:青岛A有限公司从郓城县2家纺织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张,税额共计人民币271006.1元。纪某某在此期间担任青岛A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鲁0282刑初1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有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903018.88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1.案例二: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鲁0282刑初857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吉先没有货物购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512806.98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1.案例三: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鲁0214刑初559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青岛A家具有限公司介绍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918414.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积极退赔违法所得,且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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