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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3-03-21

淮安18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淮安#

2023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淮安市共计有18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8家公司中,有9家公司是纺织类公司,虚开的金额最低的为170多万元(税额29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则达5700多万元(税额980万多元)。例如:洪泽龙某纸制品有限公司,在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3份,金额5768.81万元,税额980.7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18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江苏A仪表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金检刑二刑不诉〔2020〕17号)

1.3.简要案情:江苏A仪表厂有限公司通过他人,从黄山B自动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1865600元,税额271010.0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单位江苏A仪表厂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苏A仪表厂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泽检刑二刑不诉〔2021〕Z19号)

2.3.简要案情:张某甲经他人介绍,由淮安A综合加工厂作为出票方,向深圳市B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税额共计450274.3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苏0830刑初8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A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113994.53元);被告人叶某某对被告单位上海A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虚开行为进行决策、指挥和具体实施,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叶某某系被告单位上海A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代表单位意志,应当认定该单位自首,对被告单位上海A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叶某某依法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A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单位上海A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叶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上海A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叶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2.1.案例二: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812刑初18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以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341838.3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董某某具体负责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的环节之一,应当认定其与张某某、洪某某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均应认定为主犯。......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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