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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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1
东莞57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涉嫌虚开犯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东莞#
2023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东莞市共计有57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或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57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9万多元(税额1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则达1亿多元(税额1400多万元)。例如:东莞市景某塑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2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205份,金额10337.59万元,税额1414.7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上述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对于达到此标准的,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415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是东莞市A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实际管理者,向淮安市B纺织厂购买了十三张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总金额是1292051.31元,税额为219648.69元,总价为15117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一区检刑不诉〔2019〕440号)
2.3.简要案情:阳某某在经营东莞市A制品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8张,发票金额共2478708.99元,发票税额共421380.5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阳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1971刑初43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较大(税额共计665703.97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补缴骗取的税款,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2.1.案例二:傅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19刑终308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诉人傅某某无视国法,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105909.6元)并用于抵税,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傅某某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傅某某在侦查阶段及一审庭审时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傅建涛全额补缴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东莞市A电子有限公司以本单位名义,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得利益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本案本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傅某某则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傅某某和东莞市A电子有限公司共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鉴于原公诉机关没有指控东莞市A电子有限公司,一审也没有对此进行审查,故在本案中不宜认定东莞市A电子有限公司构成犯罪。......判决如下:上诉人傅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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