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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3-05-23

阳泉8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阳泉#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阳泉市共计有8家公司非法取得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8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90多万元(税额25万多元)至870多元(税额90多万元)不等,例如:阳泉跃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在2019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金额878.93万元,税额96.70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482.02万元,税额62.6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8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对于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太检刑刑不诉〔2019〕5号)

1.3.简要案情:山西A公司负责采购的孙某某,由江苏B公司为其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1519760元,增值税进项税合计220819.85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静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静检刑刑不诉〔2019〕2号)

2.3.简要案情:经木某某同意,兴县B商贸有限公司给静乐县A煤业有限公司开具了22支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55.76万元,发票税额371617.1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木某某所经营的静乐县A煤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吕梁市兴县B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的货物交易,并接受山西吕梁市兴县B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22支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55.76万元,发票税额371617.1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但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马某、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0109刑初227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张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税额695870.2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张某已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张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

2.1.案例二: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0121刑初35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685536.92元)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所在的A公司已将抵扣税款全部补交并交纳了滞纳金,对被告人王某某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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