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手 机:18344052607
微 信: Kwanshu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
时间:2023-05-23
长治10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长治#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长治市有10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8家公司经查证确认走逃(失联),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0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20多万元(税额3万多元)至980多万元(税额90多万元)不等。例如:山西浩某物流有限公司,在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99份,金额987.45万元,税额98.74万元。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349.5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49.56万元,追缴教育费附加2.96万元,追缴地方教育附加1.97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74.7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对于未达到此标准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上述标准,但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检刑不诉〔2021〕4号)
1.3.简要案情:曹某某涉嫌虚开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734510元,含税额239242.8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其公司在有真实的煤炭交易事实情况下,让未与其公司有交易的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其公司向税务部门补足抵扣的进项税款239242.82元,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且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古检刑不诉〔2022〕2号)
2.3.简要案情:曹某某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让兴县B运业有限公司为古交市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价税合计3199828元,税款317100.02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了全部税款,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任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晋0430刑初30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651162.07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且能主动交纳罚金,退缴部分非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1.案例二: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晋0402刑初65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2011356.0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支持。二辩护人称被告人常某某系从犯及未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辩护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常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700000元以减少国家税款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河北省魏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评估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