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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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23
重庆27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重庆#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计27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7家公司涉及重庆市12区(县),其中,涪陵区有1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40多万元(税额4万多元)至4000多万元(税额580多万元)不等,例如:重庆渝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419份,金额4081.84万元,税额585.52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227.7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834.27万元的行政处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对于达到此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而未达到此标准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巴检刑不诉〔2021〕44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介绍他人虚开2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011920元,税额合计231459.8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A公司补缴了相应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20〕Z106号)
2.3.简要案情:王某某系重庆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他人购买了重庆B有限公司开具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09792.87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全额补缴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及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渝05刑终72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诉人木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较大(税额148.64868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鉴于木某某有自首情节,在二审期间主动退出赃款七万五千元以及交纳罚金四万元,认罪、悔罪,故可对木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对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如下:上诉人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2.1.案例二: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渝03刑终213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诉单位A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买卖等业务往来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款金额1950600.95元),且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郑某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决定并安排公司人员实施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该公司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上诉单位重庆A林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上诉人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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