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Previous Next

实务论著

时间:2023-05-23

丹东11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交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丹东#

2023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丹东市共计有11家企业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1家企业虚开的金额从40多万元(税额4万多元)至1900多万元(税额330多万元)不等,例如:宽甸中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4份,金额1993.68万元,税额338.92万元。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81份,票面额累计2492.5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行为定性为虚开,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达到此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10万元,但是超过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1.3.简要案情:蔡某某经营的沈阳A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0份,金额共计2829829.32元,税额共计480316.6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331014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辽白检公诉刑不诉〔2019〕31号)

2.3.简要案情:韩某某通过山东省曹县B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为辽阳A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合计为2290965元,抵顶税款332875.27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辽0604刑初7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为人民币842636.07元,数额较大,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申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申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申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1.案例二: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辽0681刑初289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为947951.1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足额缴纳罚金,可从轻从宽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1.案例三:尤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辽0681刑初272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504106.07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尤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尤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