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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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23
宁波9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宁波#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计有9家企业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9家企业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40多万元(税额6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则达1.9亿多元(税额3300多万元)。例如:宁波中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98份,金额19727.16万元,税额3353.62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52份,金额19910.00万元,税额3384.7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对于达到此标准的,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但对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即使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也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俞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甬仑检公诉刑不诉〔2019〕277号)
1.3.简要案情:俞某某为减少公司税负,从他人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价税合计2752 374.6元,其中税额399917.6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首先,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案数额人民币399 917.68元。其次,宁波A机械有限公司已补缴了增值税。再次,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有自首情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甬北检刑不诉〔2020〕829号)
2.3.简要案情:曹某某系宁波市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绍兴2家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1916850元,税额合计276634.24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浙0225刑初500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704924.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犯罪后自动至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的量刑建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2.1.案例二: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浙0206刑初46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作为临朐县A铝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税额816769.21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主动补缴税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丛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以上述为由建议对被告人丛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丛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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