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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3-05-23

泰州20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泰州#

2023年3月1日、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中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泰州市有20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0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70多万元(税额10万多元),金额最高的为9500多万元(税额1200多万元)。例如:泰州鑫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93份,金额合计9522.24万元,税额合计1237.9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公司虚开的税额金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江苏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靖检刑不诉〔2020〕4号)

1.3.简要案情:江苏A公司购买南京B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为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0份,价税合计3300041.1元,税额合计479493.11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江苏A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苏A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兴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2.3.简要案情:孙某某实际控制的江苏A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至江苏B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涉案价税合计共计2296100元,其中涉案税额共计264153.0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苏1282刑初406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靖江市B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787041.42元),被告人王某某系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及靖江市B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处罚。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以及从宽处理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江苏A汽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四个月。

2.1.案例二: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苏1281刑初60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686783.5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所有案涉税款均已被相关企业和被告人补缴,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所在社区愿意承担帮教责任,故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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